社会保险法草案二审稿:养老保险可随本人转移 |
【大 中 小】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发布日期:2008-12-23 浏览人数:56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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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听取了社会保险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提出,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此外,草案还增加了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内容。
草案规定,个人跨地区就业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
草案第六条增加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的监督。”草案第五十二条修改为:“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代表、个人代表,以及工会代表、法律专家、精算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季度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草案)还增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的内容;还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内容分别做了专章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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